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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设计工程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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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湖北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全日制本科高校,名称为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4035),英文名为Wuhan Institute of Design and Sciences。2016年5月,学校部分专业获批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进行招生。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型以普通本科、艺术本科为主,兼有少量专科。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统筹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  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招生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民办高校所在的本科批次以及专科批次,部分专业和招生类型按有关规定在提前批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按投档分数优先原则录取。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相应省市投档排序规则进行录退。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1.我校组织校考的省份,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或我校划定分数线,按校考专业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2.专业成绩使用统(联)考成绩的省份,认可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果投档成绩是综合分,则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3.考生专业成绩(或投档综合分)相同时,按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录取。

(三)如果生源省份(含高考改革省份)对录取规则有其他特殊要求,按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四)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志愿、投档成绩、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予以退档。

(五)学校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六)学校无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五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入学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上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对弄虚作假者和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奖励及助学办法

  第十八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制度,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按劳取酬。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九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学分,且符合学籍管理规定,均可颁发国家承认的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校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三条  学校网址:http://www.wids.edu.cn。招生网址:http://zb.wids.edu.cn。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杨桥湖大道1号,邮政编码:430205。招生咨询热线:027-81731888;招生办公室传真:027-81730653;咨询QQ:800866516;电子邮箱:wids_zs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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